本報北京12月2日電(記者白劍峰)今天,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就《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接受記者採訪。有關專家表示,不會取消征收社會撫養費。在堅持計劃生育國策相對穩定的大前提下,必須堅持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取消社會撫養費對響應國家號召、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不公平。同時,普遍放開二胎也尚無時間表。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於2002年起施行。《辦法》的實施對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計劃生育工作的不斷發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中面臨不少的困難和問題:一是由於當時的歷史條件,《辦法》授權各省制定具體的征收標準等,實踐中存在全國征收標準不統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問題;二是《辦法》沒有明確的征收程序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各地在執行中缺乏統一的程序規範;三是由於缺乏有效的執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標準較高等原因,社會撫養費實際征收到位率較低;四是基層在調查取證、征收決定的執行以及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五是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管理不規範,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總結實踐經驗,改革完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制度、規範征收行為勢在必行。
  日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公佈並向社會征求意見,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回應社會關切。二是堅持法制統一,減少各地差異,規範自由裁量權。三是堅持實事求是,考慮基層實際,增強可操作性。四是堅持統籌兼顧,註意政策銜接,保持相對穩定。
  《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統一征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體征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對違反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征收範圍、調整征收標準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落實收支兩條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掛鉤”。同時,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征收的依據。  (原標題:社會撫養費不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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